訴訟主體是指訴訟法律關系主體中能夠引起訴訟程序發生、變更和終止的人。當事人的基本特征是:(1)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占有重要的訴訟地位。沒有當事人參與訴訟,訴訟就不可能進行或失去意義。(2)訴訟主體是訴訟活動的主體,其訴訟行為對訴訟的發生、變更和終止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訴訟主體應具備相應的資格,即訴訟主體資格(指訴訟主體資格)。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訴訟主體是偵查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自訴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訴訟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國家行政機關和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民事訴訟中,訴訟當事人是人民法院、原告、被告和第三人。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以及他們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