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關系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特定活動,依照法定條件需要批準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的開發利用、公共資源的配置和直接關系公眾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3、提供與公眾利益直接相關的公共服務,需要確定具有特殊聲譽、特殊條件或特殊技能的資格和資質;
4.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和技能進行合格鑒定的;
5、設立企業或其他組織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
6、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壹條為了規範行政許可的設定和實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