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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通知書的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法院在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時,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協助,會向協助執行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相關單位或個人接到通知後,必須按照通知要求協助辦理相關事宜,如車管所協助辦理限制車輛過戶手續、銀行協助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等。不幫忙的話會被法院拘留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四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還可以處以罰款: (壹)有關單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二)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有關單位拒絕協助查詢、查封、凍結、轉移、變更財產的;(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押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相關產權證件過戶手續、移交相關票證或者其他財產的;(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仍不履行救助義務的,可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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