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隔離沒有工作需要支付生活費,沒有領到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具體包括:
1.勞動者壹旦確診感染新型冠狀病毒,“隔離觀察”期間的工資視同病假,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病假工資。根據有關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可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明確規定,企業不得依照有關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在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以及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應當順延至醫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屆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恢復勞動關系,或者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3.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2020年6月24日發布的規定,企業因疫情發生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調整工資、輪崗輪休、縮短工作時間等方式,通過與員工協商,並盡量不裁員或盡量減少。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定崗位補貼。
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四條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有效的衛生防護措施和醫療保健措施,對從事預防、醫療、科研、教學和疫情現場處理的人員以及其他在生產和工作中接觸傳染病病原體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