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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糾紛仲裁可以直接起訴嗎?

妳不能。合同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直接提起的訴訟。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發生爭議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壹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執意提起訴訟的,將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條款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無效、不明確的除外。

法律依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按照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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