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不能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