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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離婚調解的相關法律規定是: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依法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的,應當依法制作調解書,但調解和解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依法進行審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9條

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不能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

第九十七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

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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