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十六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壹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達成的壟斷協議未實施的,可以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者主動向反壟斷執法機構報告達成壟斷協議的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對該經營者的處罰。
行業協會違反本法規定,組織本行業的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依法註銷登記。
2.第四十七條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上壹年度銷售額1%以上10%以下的罰款。
3.第五十條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擴展數據
1.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的規定,禁止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固定或變化的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或者銷售數量。
(3)劃分銷售市場或原材料采購市場。
(4)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5)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2.根據我國《反壟斷法》,禁止經營者與交易對手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1)修正了轉售給第三方的商品價格。
(2)限定轉售給第三方的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