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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為什麽喜歡調解?

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又稱法院調解,是指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民事權利義務自願協商並達成協議的訴訟活動。法官拿到案子後,如果被告能及時拿到法律文書,我們在發起訴書時會先詢問被告的意見。經過詢問,我們對案情有了基本的掌握後,會在開庭前組織原被告進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我們會安排開庭,開庭前我們會再次組織調解。如果還是不行,我們就先打官司,開庭後再調解,調解貫穿整個辦案過程。為什麽我們要花很多時間去調解?原因如下:

1.如果案件通過調解解決,我們會制作調解協議,並出具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在調解筆錄上簽字,調解協議立即生效。當事人無權上訴,有助於我們及時結案!

2.調解書比判決書更簡單,耗時更少,有利於減輕我們的負擔!

3.我們每年都有調解率的考核指標,所以調解案件數量也是任務!

4.通過調解結案是雙方都同意的結果,也是雙方妥協讓步的表現。所以通過調解結案,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糾紛,真正解決糾紛,同時也有利於雙方矛盾的化解。法官提醒:如果雙方能及時調解壹起訴至法院的案件,可以先協商避免對簿公堂,以友好的方式結案,互惠互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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