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唱歌、跳舞、娛樂等場所。,它們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供消費者自娛自樂。
第七條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場所:
(壹)住宅建築、博物館、圖書館和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
(二)居民區和學校、醫院、事業單位周圍;?
(三)車站、機場等人員密集場所;?
(4)建築物地下室以下;?
(五)毗鄰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區域。?
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擴展數據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規定:
第十八條?娛樂場所使用的音像制品或者電子遊戲應當是依法出版、生產或者進口的產品。?
歌舞娛樂場所播放的歌曲、畫面和娛樂場所電子遊戲機中的遊戲項目,不得含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禁止的內容;歌舞娛樂場所使用的歌曲點播系統不得與境外曲庫連接。?
第十九條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具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機、模型、電路板等遊戲設施設備,不得以現金或者有價證券作為獎品,不得回購獎品。?
第二十條?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
娛樂場所應當保證其建築和設施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範,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並及時維護和更新。?
娛樂場所應當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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