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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的競爭性磋商過程

法律主觀性:

政府詢價采購流程如下:

1,采購審批,報主管預算單位審批;

2.成立詢價小組,解釋購買需求;

3.制作詢價通知,確定詢價供應商名單;

4.正式詢價,在約定的時間和地點送達響應文件;

5、評審,撰寫詢價評審報告;

6、確定供應商,公示名單;

7、簽訂合同,履約驗收。

法律客觀性:

《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

競爭性談判采購應遵循以下程序:

(a)建立壹個談判小組。談判小組由采購人代表和有關專家組成,人數為三人以上的單數,其中專家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2)制定談判文件。談判文件應規定談判程序、內容、合同草案條款和評估交易的標準。

(三)確定受邀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名單。談判小組應當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至少三家供應商參加談判,並向其提供談判文件。

(4)談判。談判小組的所有成員都集中精力與壹家供應商談判。在談判過程中,任何壹方不得透露與談判有關的其他供應商的技術資料、價格等信息。如果談判文件有實質性變化,談判小組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

(五)確定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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