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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培訓機構該不該取締?

法律分析:近年來,隨著培訓機構校外培訓機構的頻繁出現,學生和家長的合法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今年以來,國家加強了對校外培訓機構的管控。兩會上對教育培訓行業的關註和質疑,讓各種“文件”在網絡上瘋傳,隨後“文件”的石錘落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和調整學校規劃。新建住宅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住宅區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學校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準,滿足教育教學的需要;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準,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安全。

第十七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立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和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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