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詞
證人:姓名XXX,性別XXX,出生於XX年XX月XX日,職業XXX住址XXX身份證號碼:XXX聯系方式與原(被告)XXX有關。
證言內容:(故事敘述,主要描述時間,地點,事情發生的過程和看到的結果。註意,只寫證人看到或聽到的事實,不寫推論,用詞要簡潔明了。
見證人:XXX(簽名,指紋,右手食指,按在名字上)
XXXX,XXXX,XX,XX
附件:證人身份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的證據包括
(a)各方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