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帶薪停工期間,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2.合同解除前,除《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支付工傷賠償金。
工傷認定程序:到勞動局申報工傷認定(最長期限1年,不接受加班)和工傷認定。
以壹次10級工傷為例說明賠償項目:
(壹)治療工傷的醫療費和康復費;
(2)住院夥食補貼;
(三)經經辦機構同意在統籌地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費用;
(四)安裝和配置殘疾人輔助器具的費用;
(五)壹次性傷殘津貼為本人7個月工資(單位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基數);
(六)停薪留職期間的工資福利和生活護理費;
(七)勞動(聘用)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八)勞動(聘用)合同終止或解除時應享受的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1)、(2)、(3)、(4)、(5)、(7)項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即由勞動局支付。
第(6)項和第(8)項由單位支付。
第(七)、(八)項由各省自行制定,具體實施細則/辦法可向勞動局查詢。
單位繳納工傷保險的,按上述規定執行。未繳納工傷保險的,所有費用由單位支付。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於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