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第七條質量管理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監督相關部門和崗位人員執行藥品管理法律法規和本規範;(二)組織制定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並指導和監督文件的實施;(三)負責對供應商、采購方的合法性、采購藥品的合法性、供應商、采購方銷售人員的合法資格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內容的變化進行動態管理;(四)負責質量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建立藥品質量檔案;(五)負責藥品驗收,指導和監督藥品采購、儲存、養護、銷售、退貨、運輸等環節的質量管理;(六)負責不合格藥品的確認,監督不合格藥品的處理過程;(七)負責藥品質量投訴和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和報告;(八)負責假劣藥品的舉報;(九)負責藥品質量查詢;(十)負責指導計算機系統質量控制功能的設置;(十壹)負責計算機系統操作權限的審核和質量管理基礎數據的建立和更新;(十二)組織相關設施設備的檢定和校準;(十三)負責藥品召回管理;(十四)負責藥品不良反應的報告;(十五)組織質量管理體系的內部審核和風險評估;(十六)組織對藥品供應商和采購商的質量管理體系和服務質量進行檢查和評價;(十七)組織對委托承運人的運輸條件和質量保證能力的審查;(十八)協助開展質量管理教育和培訓;(十九)其他應由質量管理部門履行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