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自2006年3月1983日起施行。
1,第壹部商標法於200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1963年4月國務院發布的《商標管理條例》予以廢止;
2.《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於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國務院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的規定。法規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根據政策、法令制定和發布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實施效果,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領域的某些具體事項而制定的法律性公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維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三條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業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具有監督商品或者服務能力的組織控制,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記。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