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壹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有關專門委員會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然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反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和有關的專門委員會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制定機關拒絕修改的,可以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撤銷議案,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