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是否以人的意誌為轉移,法律事實可以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兩大類。
法律事件是由法律規範規定的、不以當事人意誌為轉移的、引起法律關系形成、變更或消滅的客觀事實。法律事件分為社會事件和自然事件。前者如社會革命、戰爭,後者如生老病死、天災人禍,對於特定的法律關系主體(當事人)來說是不可避免的,是獨立於其意誌的。但是,由於這些事件,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能產生、改變甚至完全消滅。法律行為可以作為法律事實存在,可以引起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因為人的意誌可以分為善意和惡意、合法和非法,所以人的行為也可以分為善意、合法和惡意、非法。
(二)積極的法律事實與否。
這是根據法律事實的存在形式進行的分類。肯定性法律事實是指只有這種事實存在,才能引起法律後果。消極法律關系是指只有當這種法律事實不存在時才能引起法律後果的法律事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三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或者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
第壹百三十四條民事法律行為可以基於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意思壹致成立,也可以單方成立。
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按照法律或者章程規定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作出決議的,該決議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