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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的法律順序是怎樣的?

死者的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扶養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養繼父母)為第壹繼承人;死者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義務的繼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喪偶的兒媳和喪偶的女婿已經盡了贍養公公婆婆的主要義務,是第壹繼承人。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有繼承人的,遺產由他繼承。只有在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或者第壹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者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同壹順序繼承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但並不意味著個人收入份額是絕對平等的。繼承法規定,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有特殊困難的,應當予以照顧;如果妳在死者生前對其盡到了主要贍養義務,妳可以得到更多的分數。有撫養能力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加分或者少加分。

同壹順序繼承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分順序。根據《繼承法》第13條的規定,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當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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