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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的程序

法律分析:1。執行異議的主體只能是執行人或繼承人或被執行人以外的利害關系人。2.提出執行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人民法院作出法律文書並采取執行措施之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提出執行異議的方式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4.對於提出執行異議的理由,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書或者執行中采取的執行措施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裁定撤銷或者更正;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裁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七條在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執行標的;理由不能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或者當事人不服裁定,認為原判決、裁定有錯誤的,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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