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委托理財合同,本息有保障,超出部分歸受托人所有,本質上與借款合同接近,司法實踐中可作為借款合同處理;
2.合同約定委托人將資金直接交付給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本質上接近信托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可以作為信托合同處理;
3.合同中約定委托人開立自己的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托受托人進行投資管理,本質上與委托合同接近,司法實踐中可以作為委托合同處理;
4.如果合同約定雙方* * *出資相同,利益共享,風險由* * *承擔,在本質上接近合夥合同,在司法實踐中可以作為合夥合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願,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義管理或者處分該財產權的行為。
第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信托無效:
(壹)信托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二)信托財產無法確定;
(三)委托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禁止設立信托的財產設立信托。
(四)專為訴訟或者討債設立信托。
(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無法確定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