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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終止對犯罪嫌疑人偵查的法律規定

終止偵查的法律規定如下:《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八十六條規定:“經偵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 (壹)沒有犯罪事實的;(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等。

通過特赦免除處罰;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公安機關偵查刑事案件後,偵查終結時,應當制作偵查報告,然後提交檢察機關;調查案件時,調查人員應當制作結案報告;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的處理,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重大、復雜、疑難的案件要集體討論。

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進行核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156條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186條

經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駁回起訴:

(壹)沒有犯罪事實;

(二)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已經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經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已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所為,或者同壹刑事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足以刑事處罰的,應當終止對相關犯罪嫌疑人的偵查,繼續偵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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