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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用地性質是什麽?

法律分析

公共基礎設施用地是指給排水、供電、燃燒、供熱、郵政、電信、消防、公共設施維修、環衛等用地,不能作為住宅建設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是指城市管理、生產、生活所需的市、區、居三級公共設施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主要包括:行政辦公用地、金融貿易用地、商業服務用地、文化娛樂用地、體育用地、醫療衛生用地、高校科研設計用地、宗教用地等。公共基礎設施用地屬於建設用地。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即建造各種物體的用地。建設用地類型包括:城鄉居住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即城鄉居住用地、學校、醫院、商業、道路、給排水、電力、電信、防洪、供熱等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即工業用地和采礦用地,包括各類倉庫、電力設施、各類堆場、道路、礦山作業場地及配套設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條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制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明確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房屋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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