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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關於血液檢驗的規定

法律分析:從送檢血樣到告知酒駕司機,應在9個工作日內完成(送檢血樣3天,檢驗鑒定3天,送達鑒定結論3天),節假日不在此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公安機關關於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的程序規定》第二十九條。抽取的檢驗用血樣應當在壹日內送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刑事技術部門或者其他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上述機構應及時指派和聘請合格人員進行檢查和鑒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將血樣送檢的,應當報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送檢期限可以延長至三日。需要對案件涉及的其他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檢驗鑒定期限檢驗鑒定機構應當在血樣檢驗後24小時內出具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鑒定意見,並在三日內出具檢驗鑒定文書。檢驗鑒定文件應當由兩名以上具有鑒定資格的鑒定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鑒定機構印章。

第三十壹條鑒定結論應當送達辦案部門,辦案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意見後三日內制作《血液酒精含量檢驗鑒定結論通知書》,送達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應當在《鑒定結論通知書》附卷中陳述對鑒定結論的意見,並簽名、註明送達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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