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條例》
第三條提供互聯網直播服務,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正確導向,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培育積極健康向上的網絡文化,維護良好的網絡生態,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為網民特別是青少年成長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
第十壹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評論、彈幕等直播互動環節的實時管理,配備相應的管理人員。
互聯網直播發布者應當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直播內容,自覺維護直播活動秩序。
用戶參與直播互動時,應遵守法律法規,文明互動,理性表達。
第十三條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與互聯網直播服務用戶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求其承諾遵守法律法規和平臺公約。
互聯網直播服務協議和平臺公約的必備條款應當在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指導下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