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的調解程序是申請調解,即提交申請後,等待受理和審查,通過後對糾紛進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的,訂立調解書,需要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同意。
壹、醫患糾紛的調解程序
醫患糾紛調解程序如下:首先,申請調解。衛生行政部門受理後,會征求雙方意見,根據雙方自願的原則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計算賠償金額,然後制作調解書。雙方沒有其他意見的,可以在調解書上簽字,雙方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壹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二、醫療糾紛調解註意事項
醫療糾紛調解的註意事項如下:
1.醫療糾紛調解組織
根據主持人的性質,調解可分為:行政調解、民事(組織)調解、法院附屬訴前調解等。要在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基礎上,發展民間組織調解和庭前調解,擴大醫療糾紛當事人選擇調解組織的範圍,幫助公平合理解決醫療糾紛。
2.調解與其他爭端解決方法的聯系
調解的本質屬性是契約性的,這壹點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都得到了明確的承認。昭發。com提醒您,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法律規定在啟動某種糾紛解決方式之前,必須進行強制調解。所謂的強制調解,不應理解為侵害調解的契約性,因為調解協議的訂立仍取決於當事人之間的約定。
三、醫療糾紛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醫療糾紛的原因是由醫療失誤和過失造成的。詳情如下:
1.未履行與當時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的;
2.違反相關診療規範的規定,如未向患者或其家屬履行告知病情和治療方案的義務;
3.未妥善保存案件資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