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糾紛可以賠償,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具體案例分析。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通則》第500條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壹)假借訂立合同,惡意協商的;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民法典》第566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因違約而解除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終止後,保證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對方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後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