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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車輛定損方法簡介

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車輛定損步驟如下:1。向保險公司報案;2.向理算員出示駕駛證、行駛證、身份證和保險單據;3.理賠員應完成現場勘查的初步定損;4.簽署審核理賠文件,填寫《機動車輛保險出險/理賠通知書》,雙方簽字確認;5.到車險理賠服務點現場定損點定損,填寫《機動車輛保險事故車損項目確認單》;6.雙方簽字確認,理賠員簽發任務單,確定維修項目和維修時間。財產保險的理賠時效壹般為2年,所以2年規則是被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2年內被保險人未提出理賠的,視為放棄理賠權利。在知道車輛丟失之日起48小時內向保險公司掛失,然後定損,從丟失之日起算,兩年內有權隨時向保險公司索賠。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三條檢驗、鑒定、評估機構和人員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指派、委托或者委托,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鑒定、評估。檢驗、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後,應當出具書面結論,由檢驗、鑒定、評估人員簽名並加蓋機構印章。

衍生問題:

車輛定損金額誰說了算?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果車輛受損,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會到現場定損,所以定損金額由保險公司確定。實際情況下,保險公司的定損價格和修理廠的實際維修價格會有差異。如果車主認為保險公司的定損金額與實際損失相差較大,那麽在這種情況下,車主應該要求保險公司重新定損或者要求鑒定機構對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通常車主可以要求修理廠估算合理的備件和人工費用,然後直接以估算的總額作為訴訟請求。因為在訴訟過程中,如果保險公司不認可請求,會申請鑒定,鑒定費由敗訴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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