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應盡力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減少損失。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當承擔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損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保險人承擔的費用金額,應當與保險標的損失的賠償金額分開計算,最高不得超過保險金額。第五十八條保險標的發生部分損失的,自保險人賠償之日起三十日內,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應當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至合同解除之日的應收部分後,將保險標的未受損部分的保險費退還給投保人。第五十九條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已支付全部保險金額,且保險金額等於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歸保險人所有;保險金額低於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應當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