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路邊攤違反城管部門管理法律;
2.在市場等可以進行交易的地方擺攤壹般不違法;
3.但隨意在街上擺攤是違法的,違反了市容條例和地方管理規定。
未經批準,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擺攤設點經營的,處65438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設置集貿市場、擺攤設點、店外經營、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確需修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或者設置臨時攤點、堆放物料的,必須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法律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不符合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容貌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建或者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拆除,可以並處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