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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種監督懲戒形式的運用與處理

法律分析:根據中國法律,情況如下:

(壹)反映不真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需要解決和澄清的;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的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認為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規則》第二十壹條談話結束或者收到詢問答復後,應當在30日內完成,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報請批準。根據不同情況做出相應的處理:

(壹)反映不真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需要解決和澄清的;

(二)問題輕微,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采取談話提醒、批評教育、責令檢查、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的問題比較具體,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或者認為存在明顯問題的,應當再次談話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談話和詢問材料應當存入個人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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