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招標代理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是賠償責任和無效中標。招標代理機構因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行政責任包括:警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並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和造成的後果處以不同的罰款、取消代理資格、根據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給予不同的處罰期限、暫停招標代理機構資格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除了《招標投標法》對招標代理機構法律責任的相關規定外,在其他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例如,《建設工程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中央投資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辦法》、 《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進壹步規範機電產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的有關規定》、《機電產品國際招標代理機構資格審查辦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