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遺產須由遺囑執行人保管,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的管理人,而遺產的管理人可以是繼承人。繼承人保留遺產的,應當妥善保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四十五條繼承開始後,遺囑執行人是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選舉遺產管理人;未選出繼承人的,由繼承人* * *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所有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遺產管理人。
第壹百四十七條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清理遺產,制作遺產清單;
(二)向繼承人申報繼承情況;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的損壞和流失;
(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
(五)根據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
(六)實施與房地產管理有關的其他必要行為。
第壹百五十壹條繼承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搶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