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類的精細標準:
1.單位未將生活垃圾分別投入相應收集容器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2、個人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幹垃圾混合投放,或者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幹垃圾混合投放的,城管執法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處罰額度主要看違規次數、違法情節和後果;
3.垃圾分類違法認定主要依據現場筆錄、視頻資料、法醫照片,如垃圾房、單元安裝的監控探頭的視頻、居民、誌願者、物業拍攝的照片視頻或證言等,均可作為證據來源。
法律依據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產生生活垃圾的單位和個人負責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應當將生活垃圾分別投放到相應的收集容器中。其中,可回收物也可以出售給可回收物回收服務點或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經營者。本市將逐步實行生活垃圾定期定點分類投放制度。
第五十七條
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未將生活垃圾投放到相應的收集容器內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壹款規定,將有害垃圾與可回收物、濕垃圾、幹垃圾混合,或者將濕垃圾與可回收物、幹垃圾混合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