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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壹般代理和特別授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律師的代理權限分為壹般代理和特別授權:1 .壹般代理壹般代理主要是指不涉及處分被代理人實體權利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比如代理委托人起訴、應訴,參加法庭調查、調解、審理,提供相關證據並代為陳述,發表辯論意見等。二、特別代理人的特別授權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處分委托人的實體權利和義務的訴訟代理行為。例如,代表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代表和解和反訴或上訴。這些都是被代理人特別授權的代理行為,法律後果由授權的被代理人承擔。特別授權的律師有更大的權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方式,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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