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壹百七十二條我院其他機關或者其他辦案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決定不予立案的,偵查主管部門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源、決定不予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並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之日起10日內送達移送案件線索的機關或者部門。
第壹百七十三條投訴、實名舉報決定不立案的,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源、決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據,由負責調查的部門在15日內送達投訴人、舉報人,同時告知我院負責起訴投訴、舉報的部門。申訴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復議。復議不立案,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負責偵查的部門審查處理。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被舉報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黨紀、政紀和違法責任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