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壹種合同行為,以借貸雙方存在借貸意向和約定為基礎。借貸是指壹方同意有償或無償借錢給另壹方,另壹方同意有償或無償使用這筆錢並償還。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借款的約定,即使存在還錢的事實,也不能認定為借款合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認定的事實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借款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他人還款的,應當對雙方達成借款協議並實際交付借款承擔舉證責任。借款人未完成舉證責任的,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應當認定雙方在民間借貸合同中不存在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