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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時,學生A誤產生毒氣,多人中毒死亡。老師和學生A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老師1不構成犯罪。但學校對化學品管理不善,存在壹定過錯,應承擔壹定的民事賠償義務。

假設A已年滿16周歲,為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問題未講)。

首先,A不構成過失殺人。因為A無法預見自己的行為,所以不知道甲酸和濃硫酸可能產生的化學物質。當然,問題中提到A有很好的化學基礎。至於到底有多好,是否好到知道甲酸和濃硫酸不描述,推測未知。

其次,A的行為似乎有可能構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壹百壹十五條放火、決水、爆炸、投毒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輕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但我認為教室屬於相對封閉的環境,A的行為不足以危害公眾的安全。

綜上,A的行為屬於意外事故,不構成犯罪,但不能免除A的民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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