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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單位直接承包的範圍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需要審批的建設工程,經有關部門審批,可以不經施工招標直接發包:1。因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不宜招標的;2 .屬於利用扶貧資金實施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3.主要施工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4.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5.原中標人對在建工程增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主體加層工程仍具有承包能力;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批準可以不經招標直接發包工程勘察設計:1。涉及國家安全或者國家秘密的;2.搶險救災;3.主要工藝和技術采用特定專利或專有技術;4.技術復雜或者專業性強,能夠滿足條件的勘察設計單位少於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競爭的;5.已建成的項目需要修改、擴建或者技術改造,由其他單位設計影響項目功能兼容性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九條,建設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包,不適宜招標發包的,可以直接發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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