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法律援助術語解釋

法律援助術語解釋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或民間組織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特別是在農村地區。

特殊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依照刑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委托辯護人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202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發布《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工作辦法》。

特點:

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責任,是政府的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的義務。法律援助是壹種法定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受助對象為經濟困難人員、殘疾人、弱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法律援助機構減免受援人法律服務費,法院減免受援人案件受理費等訴訟費用。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刑事辯護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訴訟代理人;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公證書。

  • 上一篇:法律法規授權在法定授權範圍內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的名稱是什麽?
  • 下一篇:法院如何確定對方的收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