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審法院判決撤銷被告安陸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安陸市道路運輸管理處不服,向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狀稱,對被上訴人“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的違法行為,已作出兩次行政處罰決定。2015處罰決定前已履行告知義務。被上訴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復議、起訴或履行這兩項行政處罰。法律適用依據錯誤,是因為《道路運輸條例》多次修改。
本案行政處罰主體資格關系到上訴人的名譽和執法生命線。上訴人認為壹審判決在這方面存在誤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道路運輸管理的具體實施”,安陸市道路運輸管理處是安陸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陸市交通局下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執法機構,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上訴人有權作出行政處罰,並沒有越權,執法也沒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