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
第六條化妝品註冊人和備案人對化妝品的質量、安全和功效負責。化妝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管理,誠信自律,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
第七條化妝品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監督和引導化妝品生產經營者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促進行業誠信建設。
第八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依法對違反本條例規定、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第九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化妝品的研究和創新,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促進化妝品品牌建設,發揮品牌的引領作用。國家保護單位和個人進行化妝品研究和創新的合法權益。國家鼓勵和支持化妝品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技術和管理規範,提高化妝品質量和安全性;鼓勵和支持運用現代科學技術,結合我國傳統優勢項目和特色植物資源研究開發化妝品。
第十條國家加強化妝品監督管理信息化建設,提高網上政務服務水平,為辦理化妝品行政許可和備案提供便利,促進監督管理信息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