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電信用戶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及時、足額向電信業務經營者繳納電信費;
2.電信用戶逾期未繳納電信費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有權要求繳納電信費,並可按所欠費款每日加收3‰的違約金;
3.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暫停向超過30日未繳納電信費用的電信用戶提供電信服務;
4.電信用戶在電信業務經營者暫停服務後60日內未繳納電信費和違約金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以終止服務,依法追回欠費和違約金;
5.經營移動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可以與電信用戶約定繳納電信費的期限和方式,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6.延遲繳納電信費的電信用戶補足電信費和違約金後,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在48小時內恢復暫停的電信服務。
強制取消合約卡支付的違約金如下:
1.電信合約機在合同期內,不得撤銷或變更業務;
2.如果堅持解約,需要補足合同期內的所有費用,不劃算;
3.費用的計算方法包括:根據與電信的合同進行補償;根據最低月消費*合同年限-已使用月份的最低月消費*得出違約金額。
綜上所述,註銷手機號不存在所謂的違約金。只要補齊之前的欠費就可以註銷手機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85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失賠償金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增加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支付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