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壹天。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壹)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