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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時效期限是多少?

《民法典》(2021,1,1起施行)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了訴訟時效: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3年訴訟時效:提起環境汙染損害賠償訴訟者。(《環境保護法》第42條)

4年訴訟時效: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提起訴訟或仲裁。(《合同法》第129條)

最高訴訟時效: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第188條)

第二,民事訴訟委托朋友可以嗎?

可以委托朋友代為應訴,但需要委托書。

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不能做代理人的情形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能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人民法院認為不適合做代理人的人。

私法自治,在民事訴訟中可以委托朋友作為自己的工作人員代理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根據最新民法典的規定,我國訴訟時效壹般為三年,比之前的兩年要長。但對於最長的訴訟時效,仍保持20年不變。但也要註意,在壹些特殊情況下,此時不會適用壹般訴訟時效,而會適用特殊訴訟時效,包括三年訴訟時效和四年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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