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成本是壹個新概念。顧名思義,法律成本就是制定和實施法律所需的成本。因此,法律成本由兩部分組成,壹是法律的制定成本;壹部分是執法成本。
法律制定後,它的實施當然有成本,比如各個機關(派出所、檢察院、法院等)的開支。)保證法律照常行使,各機關人員的工資福利等。這些都是法律實施的成本。可執行的法律所產生的社會價值,和制定法律所產生的社會價值壹樣,是無法用具體的固定數字來衡量和統計的。我們最初的假設也是錯誤的,因為它把那壹塊錢等同於花十塊錢執法所產生的社會價值,但實際上抓賊所產生的社會價值遠遠超過這壹塊錢,這只是所產生的社會價值的極小壹部分。因為如果我們不抓住這個小偷,他可能會繼續偷,也許是100元,也許是1000元,甚至是10000元!同時,抓小偷對那些想偷卻沒偷的人是壹種警示,可能會讓他們放棄偷的念頭,由此產生的社會價值簡直無法估量。所以這個假設本身就是錯誤的,不可取的!這種基於錯誤前提的推論是沒有意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