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願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如果有的公司違規經營,其法定代表人作為高級管理人員,會有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
2.不願承擔行政責任的法律風險;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追究法人責任外,可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和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撤銷或者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或者終止時未及時申請登記和公告,給利害關系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
3、不願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律風險:
法定代表人可能犯的罪有重大工程安全事故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擾亂公司企業經營秩序罪、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侵犯知識產權罪、擾亂市場秩序罪。
《民法典》第六十壹條規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