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結婚登記所需文件:
1.本人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2.我沒有配偶。
3.雙方應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照片(照片可當場拍攝)。
二、辦理結婚證的程序: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持所需證件向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2.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雙方各填寫壹份申請婚姻登記聲明書。
3.雙方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在申請婚姻登記聲明中的“聲明人”壹欄親自簽名或按手印。
4.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雙方提交的文件和陳述進行審查,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46條婚姻應由男女雙方自願,禁止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幹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壹千零四十八條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壹千零四十九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1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婚姻無效: (壹)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系的;(三)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