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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困在外地怎麽開離開鄭州的證明?

法律分析:根據鄭州市疫情防控領導小組辦公室第十次新聞發布會明確的人員出鄭相關政策,要堅決阻斷疫情外溢,堅持“非必要不出鄭”。即日起,確實需要離開鄭的人員,除了要持本人48小時內核酸檢測陰性證明外,還要提供所在單位(或所在社區)出具的離開鄭證明,防止疫情跨市流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發現甲類傳染病時,應當及時采取下列措施: (壹)對病人和病原攜帶者進行隔離治療,根據醫學檢查結果確定隔離期限;(二)對疑似病人,在確診前在指定場所進行隔離治療;(三)對醫療機構內的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在指定場所實施醫學觀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隔離期滿前拒絕隔離治療或者擅自離開隔離治療的,公安機關可以協助醫療機構采取強制隔離治療措施。醫療機構發現乙類、丙類傳染病患者時,應當根據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療和控制措施。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單位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場所、物品和醫療廢物進行消毒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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