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被保外就醫的罪犯可能具有社會危險性,或者自殘的罪犯可能不被保外就醫。罪犯患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出具證明。
擴展數據:
監外服刑的相關要求如下:
1,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交付執行後,監獄或者看守所應當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
2.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
3.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壹個月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收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復核決定。
中央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