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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回避的法律規定

被告人的不合格主要是指被告人的身份、資格、權利義務、權利能力或者行為能力不符合法律規定,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起訴需要滿足壹些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被取消的處理措施是:人民法院通知原告更換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應當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是被告的除外。

原告起訴的被告不合格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更換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應當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是被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追加訴訟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經明確放棄其實體權利的,可以不追加;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應當追加為第三人,不參加訴訟,不能妨礙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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