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被告資格被取消的處理措施是:人民法院通知原告更換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應當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是被告的除外。
原告起訴的被告不合格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原告更換被告;原告不同意變更的,應當駁回起訴。應當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但行政復議機關是被告的除外。
人民法院追加訴訟當事人時,應當通知其他當事人。應當追加的原告已經明確放棄其實體權利的,可以不追加;不願意參加訴訟又不放棄實體權利的,應當追加為第三人,不參加訴訟,不能妨礙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請求、事實和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由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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